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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 杭州男子醉驾致女儿脸上缝100多针 三年共三次醉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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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5-7-4 00:4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5月26日晚上,蒋某带着7岁的女儿朵朵(化名)和朋友在余杭仓前吃饭,期间喝了6两左右的土烧白酒。


饭后,自认为还清醒的蒋某把女儿抱上副驾驶座位后,就开着小货车回家了。


当晚7点47分,蒋某的小货车途经仓前街道吴山前村谈家营路段时,先是撞上了同方向行走的路人潘某,而后由于车辆惯性作用又继续往前行驶撞上前面的一堵围墙,坐在副驾驶室的朵朵被甩出了车外。


经过医院检查,朵朵脸部大面积挫伤,被缝了100多针。行人潘某左大腿皮肤撕裂伤、左足踝骨骨折,万幸的是都没有生命危险。


在医院急诊室里,蒋某一会儿暴躁地吼着医生快救救自己的女儿,一会儿又猛煽自己的巴掌懊悔不已。


女儿检查完后因疼痛在病床上挣扎、哭泣,蒋某露出了无比揪心的表情搂着女儿,喊着“宝贝、宝贝”。


民警说,当时看着这样的情景,伤者潘某的家属都说:“看着他女儿都伤成这样了,我们也不好意思再责备他了,只希望他赶快想办法让女儿得到更好的治疗。”


事后,经交警部门检测,蒋某在事发后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86mg/100ml,达到了醉酒处罚标准的三倍以上,进一步调查后还发现,蒋某在2012年就因醉酒驾驶被杭州警方查获,后被判刑一个月,并处吊销驾驶证。按照法律法规,醉酒驾驶五年以上不得考驾照,也就是说,蒋某当时也是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。


民警设卡查到醉驾


“怎么又是你”


按照相关法律,蒋某早应该在一个多月前就已经被刑事拘留了。不过民警告诉钱报记者,蒋某属于醉酒驾车后交通肇事,警方依据交通肇事罪立案:“但因为蒋某之前申请了取保候审,所以这段时间他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。”


可是蒋某竟然再次尝试什么叫“以身试法”。


6月24日晚,交警余杭中队的民警正在设卡查酒驾。晚上9点左右,一辆商务车开到城西路和城南路交叉口,民警将车拦下,经过检测,司机属于醉酒驾驶。但打开车门的一瞬间,在场的民警惊呆了:“怎么又是你?”


是的,眼前的这个司机真的就是一个月前痛哭流涕后悔不已的蒋某。


他为什么要犯同样的错误?


蒋某告诉民警,当晚他一个人在余杭街道禹航路某小饭馆吃饭,喝了2两左右杨梅烧酒和一瓶啤酒。饭吃了一半,蒋某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他,让他开车去接。“刚开始他还是让朋友自己打车,但朋友说住的位置较偏僻很难叫到车。”再三推脱不下后,蒋某还是决定自己上阵。


他也知道自己当时还在取保候审,又没有驾照,还喝了不少酒,但抱着侥幸心理还是开车上路了,结果在去的路上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。经血液检测,蒋某酒精含量达到119.6mg/100ml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

目前,蒋某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

三年三次醉驾


他要为这“任性”埋多大的单


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说,蒋某的罪行判定关键在于重伤的判定。


按照我国刑法规定,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:(一)酒后、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;(二)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,构成交通肇事罪,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
所以如果朵朵或者潘某经司法鉴定属于重伤,那蒋某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,又因为属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,情节严重,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接近最高刑责三年的有期徒刑。


但是如果没有重伤的情况,蒋某就属于同罪名数次犯罪,要一并处罚。张律师说,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,前一罪名还未追溯完毕,再次醉酒驾驶,属于两次犯罪,应当判处两刑。


我国《刑法》69条规定: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。以此规定,要先对蒋某两次醉酒驾驶分别量刑,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,两罪中一个较高刑之上判处相应的刑罚,或被判处六个月或以上的拘役。(记者吴崇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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